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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移民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6 11:30 浏览量:0次 打印 关闭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移民工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全省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机关内部的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工作规范性文件,是指全省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为履行移民工作管理和监督职能,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下发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

  第四条 制定移民工作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职能转变的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权责一致;

  ?(三)保障和监督移民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移民、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二章 制定规则

第五条 移民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等。实施移民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应当冠以“实施”两字。

第六条 制定移民工作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制定移民工作规范性文件,应当内容具体、明确,用语规范、简洁、准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有关移民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 ?制定移民工作规范性文件,应当过程公开,民主参与。制定机关应当充分调研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移民、地方政府、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可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对所征求的意见、建议,制定机构应当研究处理;对分歧意见,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九条 ?制定移民工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构的内部法制机构或相关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制定审核意见。对涉及移民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条 移民工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构会议审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移民政策的规定除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属阶段性工作的,制定机构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第三章 备案备查

   第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制定的移民工作规范性文件,应当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政府或法制部门审查或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发现下级移民管理机构制定的移民工作规范性文件,存在超越权限,违反移民政策规定,或者其规定明显不适当的,应责令其限期纠正。下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限期纠正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每5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其修订或者废止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