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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黎 市监?处?字(202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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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黎平绿源笋干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2631MA6DN2Q65J ????????????????????????????
住所(住址):贵州省黎平县德顺乡张鲁村 ???????????????
投资人(负责人、经营者):黄某某 ??????????????????? ?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派员于2022年9月29日对当事人生产的“原味嫩笋尖”和“原味脆笋”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10月31日及2022年11月2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编号为“No:FHN20220946003”、“No:FHN20220946004”的检验报告标明,“原味嫩笋尖”(生产日期2022/06/30,净含量248克/袋)和“原味脆笋”(生产日期2022/09/01,净含量1000克/袋)中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两项指标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黎平绿源笋干加工厂管理人员蓝某某的陪同下,对黎平绿源笋干加工厂生产车间及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并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黎平绿源笋干加工厂管理人员蓝某某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不合格批次“原味嫩笋尖”和“原味脆笋”的生产记录、入库单、出库单及销售单。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FHN20220946003”、“No:FHN20220946004”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责令召回通知书》,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期限及复检的相关事项。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认可,放弃复检权利。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2022年11月23日,在黎平县市场监管局四楼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股办公室对黎平绿源笋干加工厂投资人黄某某授权委托的蓝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7页。同时,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黎平绿源笋干加工厂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蓝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从2021年1月起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22年6月,当事人想通过添加防腐剂(脱氢乙酸和山梨酸)的方式,更加便于保管存放成品,所以于2022年6月30日在生产“原味嫩笋尖”过程中,加入防腐剂脱氢乙酸和山梨酸;在2022年9月1日生产“原味脆笋”的过程中,也加入防腐剂脱氢乙酸和山梨酸。2022年9月29日,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原味嫩笋尖”和“原味脆笋”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10月31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FHN20220946003”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书标明,“原味嫩笋尖”中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两项指标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2日出具编号为“No:FHN20220946004”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书标明,“原味脆笋”中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两项指标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的不合格批次“原味嫩笋尖”生产量为520袋,规格为248克/袋,出厂价格为8.00元/袋,该批次产品生产成本为6.40元/袋;涉案的不合格批次“原味脆笋”生产量为360袋,规格为1000克/袋,出厂价格为16元/袋,该批次产品生产成本为12.80元/袋。2022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车间及库房进行检查时,在其库房内发现涉案的不合格批次产品“原味嫩笋尖”20袋、“原味脆笋”60袋。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产品进行扣押。
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依据: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规定,本案中,货款金额为9920.00元,全部销售收入为所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全部产品的货款,即8800.00元,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成本)为7936.00元。
违法所得:
根据执法人员的调查情况,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为所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全部产品的货款减去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成本),即:
(500袋×8.00元+300袋×16.00元)-(520袋×6.40元+360袋×12.80元)=864.00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4日上午对当事人生产车间开展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3页、2022年11月4日下午对当事人库房开展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2022年9月29日,抽检工作人员对黎平绿源笋干加工厂库房进行抽检的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当时生产“原味嫩笋尖”及“原味脆笋”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黎平绿源笋干加工厂对“原味嫩笋尖”摆放现场进行拍照的相片2张、对“原味脆笋”摆放现场进行拍照的相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原味嫩笋尖”及“原味脆笋”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10月31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FHN20220946003”的《检验报告》原件1份、2022年11月2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FHN20220946004”的《检验报告》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原味嫩笋尖”及“原味脆笋”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黎平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股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7页(证明当事人生产“原味嫩笋尖”及“原味脆笋”的数量、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具体情况);
证据六:2022年11月2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投资人黄某某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页、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及身份的事实);
证据七:2022年11月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的生产记录6份6页、入库单3份3页、出库单3份3页、销售记录16份16页(证明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及获得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八:2022年11月2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2022年6月10日生产的“原味嫩笋尖”的第三方检验报告、2022年9月15日生产的“原味嫩笋尖”的第三方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及2022年9月1日之后生产的同款产品为合格产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用。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澳门威尼斯人赌城官网_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本案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之条件。我局于2023年1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黎市监罚告字(2023)6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异议申请。 ?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味嫩笋尖”及“原味脆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提供各类证据,案发后,主动开展召回工作,并积极查找导致产品不合格原因,且涉案货值(9920.00元)低于1万元;当事人认真查找原因后,及时向我局提供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实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澳门威尼斯人赌城官网_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情形。”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遵循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处罚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
一、没收违法所得864.00元,上缴国库;
二、罚款10000.00元,上缴国库。 ?????????????????????????????????
??上述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选择以下几种缴款方式:1、对公帐户转账:先到黎平县市场监管局财务室领取纸质缴款通知书,然后到贵阳银行进行转账;2、现金缴款:直接到中国工商银行黎平县支行缴纳或到黎平县农商行南泉山支行或休闲广场支行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黎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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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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