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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黎市监处罚字〔?2022?〕143 号
文章来源:黎平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12-26 11:48 浏览量:0次 打印 关闭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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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市监???202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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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黎平县世纪华联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22631MA6DPT7K3B?????????????????????????????

住所(住址):黎平县德凤街道南泉社区平街翘都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工作人员于2022年9月20日对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9月29日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编号为NoZXS202207681的检验报告标明,老姜中的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109我局执法人员在黎平县世纪华联购物中心人事部经理*静的陪同下购物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并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黎平县世纪华联购物中心人事部经理*静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不合格批老姜的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ZXS202207681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25220000701007681)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期限及复检的相关事项;当事人表示检验结果认可,放弃复检权利。当事人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据此,我局决定于2022年10月9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0月14日在黎平县市场监管局四楼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股办公室对黎平县世纪华联购物中心负责人*远授权委托的*静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6页。同时,当事人向我局黎平县世纪华联购物中心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远身份证复印件1份、*静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从201612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22年912日,当事人通过电话方式向黎平县荣发蔬菜批发店进购一批农副产品,其中进购老姜60斤经查该批次老姜进货量为60斤,进购价为每斤3.40元,销售价为每斤3.98元(含抽样的2公斤)。2022年9月20日,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老姜)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9月29日,出具编号为“No:ZXS202207681”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书标明,其中老姜中的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没有发现上述抽检批次产品的库存,当事人已经全部售出且无法召回。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农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38.80元,利润为34.80元。

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依据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规定,本案中,货值金额应为涉案产品的全部销售收入,违法所得应为涉案产品的全部销售收入减去进货成本。

货值金额:

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所以,本案中货值金额总值为:60×3.98=238.80

  进货成本60×3.40元=204.00

违法所得:

根据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当事人询问笔录陈述口述,由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老姜)并且到检查的时候已经销售完,所以违法所得应为销售上述批次老姜的利润,即60×3.98-60×3.40元=34.80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9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3(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2022年920日抽检工作人员对黎平县世纪华联购物中心进行农产品抽检的图2证明当事人当时经营老姜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9月29日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编号为“No:ZXS202207681”的《检验报告》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老姜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210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黎平县世纪华联购物中心对农副产品(老姜)摆放现场进行拍照的相2证明当事人销售老姜事实

证据202210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黎平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股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6证明当事人销售老姜来源、数量、销售等具体情况);

证据202210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身份的事实);

证据七2022年10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采购单据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用。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澳门威尼斯人赌城官网_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本案尚不构成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之条件我局于20221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黎市监告字〔2022143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异议申请。 ?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提供各类证据,并且在案发前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无主观恶意,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且违法行为轻微,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货值(238.80元)低于1万元;同时认真查找原因(及时提供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实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澳门威尼斯人赌城官网_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遵循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作出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

一、没收违法所得34.80元,上缴国库

、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

??上述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选择以下几种缴款方式:1、对公帐户转账:先到黎平县市场监管局财务室领取纸质缴款通知书,然后到贵阳银行进行转账;2、现金缴款:直接到中国工商银行黎平县支行缴纳或到黎平县农商行南泉山支行或休闲广场支行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黎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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