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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黎市监处罚〔2022〕69号
文章来源:黎平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12-16 17:49 浏览量:0次 打印 关闭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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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黎市监处罚〔202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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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黎平县****奶茶店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22631MA6J43HU9J ????????????

住所(住址):黎平县德凤街道正阳街二中旁金泰商住楼三号门面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450821******3071????????????????????????

联系电话:15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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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黎平县茶妃贡饮奶茶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3瓶玫珑蜜瓜果汁饮料和1瓶蓝莓果泥已超过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及拍照,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2022年5月26日,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从业人员(受委托人)徐业广进行询问调查,徐业广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2日注册登记,在黎平县德凤街道正阳街二中旁金泰商住楼三号门面从事冷饮、小吃服务,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零售等。2022年5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操作区有3瓶玫珑蜜瓜果汁饮料和1瓶蓝莓果泥已超过保质期。玫珑蜜瓜果汁饮料是当事人于2021年7月27日从淘宝网购进,购进3瓶共73.00元,该果汁饮料生产商:山东优雅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千克,生产日期:2021年5月4日,保质期:12个月。蓝莓果泥是当事人于2021年9月2日从淘宝网购进,购进3瓶共34.00元,该果泥生产商: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1.36千克,生产日期:2021年4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购进蓝莓果泥用于生产加工冰沙饮品,现场检查剩余的1瓶蓝莓果泥已经使用20%。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使用凭证及生产销售的食品台账,未能确认违法所得。

涉案食品货值金额:73+34÷3?=84.33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生产商等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18张图,证明当事人经营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数量、购销价格、购进渠道等;

4.淘宝网交易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渠道、时间、价格、数量等;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6.杨雄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7.徐业广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本案立案调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进行。2022年6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黎市监罚告〔2022〕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澳门威尼斯人赌城官网_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情况,提供证据,被查获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中也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积极改正,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权,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处以罚款500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选择以下几种缴款方式:1、对公帐户转账:先到黎平县市场监管局财务室领取纸质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开户银行进行转账;2、现金缴款:直接到黎平县农商行南泉山支行或休闲广场支行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黎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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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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