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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黎市监处罚〔2022〕32号
文章来源:黎平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12-16 14:23 浏览量:0次 打印 关闭 【字体:


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黎市监处罚〔2022〕32号

当事人:黎平县***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31MA6J590M7Q ???????????????????????

住所(住址):黎平县岩洞镇新洞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

身份证件号码:522631****4229 ?????????????????????????????

联系电话:152*****158 ???????????????????????????????????????

2022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摆放有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花生米(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8日),共10袋,执法人员对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扣押,扣押的食品存放在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库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郭秀云进行询问调查,同时,郭秀云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6日在本局注册登记,主要经营烟、预包装食品、百货销售等,是个体工商户。2022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摆放有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花生米(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8日),共10袋,购进价格:2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食品购进票据、台账、销售台账和合格证明文件,未能确定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0袋×3元/袋=30.00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黎平县郭秀云百货店经营有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2.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黎平县郭秀云百货店经营有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3.询问笔录1份,证明黎平县郭秀云百货店经营有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数量、价格等;

4.黎平县郭秀云百货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资格;

5.郭秀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本案立案调查整个过程中,依法定程序进行,2022年4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黎市监罚告字〔2022〕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澳门威尼斯人赌城官网_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权,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袋花生米);

2.处以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选择以下几种缴款方式:1、对公帐户转账:先到黎平县市场监管局财务室领取纸质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开户银行进行转账;2、现金缴款:直接到黎平县农商行南泉山支行或休闲广场支行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黎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