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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民政局政策宣传明白卡(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孤儿救助、特困救助、流浪乞讨)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1 10:23 浏览量:0次 打印 关闭 【字体: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政策名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低保)

二、主管部门

黎 平县 民 政局 城 乡低 保 服务 股 0855-6224277 6221524

三、受益对象

农村低保待遇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 12 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2.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四、受益标准

2020 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 4308 元/年。农村低保受益标准(补助水平)实行补差发放。即补助水平=农村低保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符合增发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 10—30%增发困难补助金。

五、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 号)、《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黔府办发〔2010〕16 号)。

六、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民主评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在乡(镇)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村民委员会召开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困。

4.一榜公示。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本村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5.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审查。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汇总各村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

6.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

7.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8.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农村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

9.三榜公示。委托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10.待遇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农村低保,核准保障待遇。

八、其他公开事项

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月发放低保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政策名称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低保)

二、主管部门

黎 平县 民 政局 城 乡低 保 服务 股 0855-6224277 6221524

三、受益对象、人数

城市低保待遇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 1 年以上的,由居住证持有人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益对象人数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并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2.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四、受益标准

2020 年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 625 元/月。城市低保受益标准(补助水平)实行补差发放。即补助水平=城市低保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符合增发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 10—30%增发困难补助金。

五、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 号)、《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黔民发〔2004〕15 号)。

六、申报材料

1.《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2.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办理流程

1.户主申请。

2.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初审。

3.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八、其他公开事项

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月发放低保金。

九、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申请享受城市低保政策

对于已经落户或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搬迁群众,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可在搬入地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临时救助政策

一、政策名称

临时救助

二、主管部门

黎平县民政局城乡低保服务股 0855-6224277 6221524

三、受益对象

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

1.家庭对象。

(1)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5)因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受益标准

1.家庭对象救助标准。

(1)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 3 个月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予 3000-6000 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予 6000-10000 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 4-6 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 9000 元。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在州内就读的给予1000-2000 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在州外省内就读的给予 2000-3000 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在省外就读的给予 3000-5000 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5)因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人均 50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 3000 元。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人均 300 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 1000 元。

2.个人对象救助标准。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综合考虑灾祸情形、突发病情、医治费用、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等因素给予 300-1500 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五、政策依据

《黔东南州临时救助办法(试行)》(黔东南府办发〔2016〕66 号)

六、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非本地户籍需提供居住证,无居住证的需提供相对固定工作半年以上的证明或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证明;

4.《黔东南州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5.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递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救助金。

八、其他公开事项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在 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九、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政策

对于“十三五”期间确已搬迁的易地扶贫搬迁移民中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未纳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按照每人 1500 元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资金。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

一、政策名称

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

二、主管部门

黎平县救助站?0855-6226818

三、受益对象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乞讨人员,还包括被偷、被骗、遗失钱财、突发急病临时遇到困难的人员。

1.一般对象

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遗失钱财等临时遇到困难,导致生活无着,无力返乡。

2.特殊对象。

(1)老年人、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能够提供身份信息,但自身无力返乡;

(2)因精神障碍、智力障碍、老年痴呆、年幼、突发急病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情况,导致生活无着,需要救助。

四、受益标准

1.一般对象。

(1)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遗失钱财等临时遇到困难的受助人员,根据户籍信息提供返乡乘车凭证和途中食物、衣物、电话服务等;

(2)要求提供银行卡联系亲属汇款过来的,为他们提供相应服务,并做好其亲属汇款的现金交接;

(3)要求住宿的,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食物和住宿、衣物和日常用品,期限不能超过 10天。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4)在站期间像有需求的受助人员提供看书、看电视、心理咨询、谈心、体育锻炼等服务。

2.特殊对象。

(1)对能够提供身份信息、无力返乡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为他们联系亲属或户籍地民政部门,联系亲属到救助管理机构接领,亲属无法前来接领的有救助管理机构护送至户籍地民政部门;

(2)精神障碍或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立即送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为其提供全部住院医疗费用、生活费用和陪护费用。身份信息不明的在住院期间为其进行寻亲服务,待病情稳定后护送返乡;

(3)智力障碍、年老痴呆、年幼无法提供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为其他提供食宿、教育管理、干净衣物等服务,并及时进行寻亲,核实身份后安排专门人员护送返乡。经寻亲后还是无法查找到亲属的,进行寄养安置;

(4)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五、政策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81 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 2003 年第 24 号部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

六、申报材料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时携带物品情况。

七、办理流程

1.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2.救助接待: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查其身份证件、询问情况进行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办理入站登记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解释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3.救助服务:对办理入站登记手续的受助人员提供食宿、返乡凭证、医疗救治、联系亲属、寻亲服务、护送返乡、教育矫治等服务;

4.站内管理:对留宿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按照年龄、性别实行分类管理,告知站内管理的规章制度。

5.离站安置:对于一般受助人员提供乘车凭证和途中食品尽快安排返乡,对于老年人、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精神病人、智障等特殊受助人员身份信息清楚的护送返乡,核查不到身份信息的进行寄养安置处理。

八、其他公开事项

1.执行“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

2.对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

3.对于因年老痴呆、年幼、智力障碍、精神障碍、患病等原因无法查找身份信息和亲属的特殊受助人员,通过报纸、网络、微信、DNA 数据、全国救助寻亲网等方式进行寻亲,寻亲是将公布受助人员当时的照片和特征。


特困供养救助政策

一、政策名称

特困救助

二、主管部门

黎平县民政局民政服务保障中心特困供养服务股??0855-6221524

三、救助对象

具有本州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 1 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四、救助标准

2020 年生活救助标准为每人 937.5 元/月,全失能护理费每人 1570 元/月,半失能护理费每人 785 元/月,全自理护理费每人 314 元/月。

五、政策依据

????《州人民政府澳门威尼斯人赌城官网_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印发<黔东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21 号)

六、申报材料

1、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办理流程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2、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 7日后,无异议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并随机抽查核实,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同时建立“一人一档”个人档案;

5、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孤儿福利政策

解释部门:县民政局特困供养服务股??联系电话:0855—6221524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录入儿童信息系统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造成生活无保障的未成年人也纳入发放范围,由法院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其父母服刑证明。对年满 18 岁,但没有生活保障的在校高中(含职业高中)或大专的孤儿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院校出具证明。

二、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从 2020 年 1 月起,我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 1050 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 1600 元/月。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提出审批意见,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审批同意的孤儿信息录入儿童福利管理系统,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批。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政策

解释部门: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联系电话:0855—6221524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贵州省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 18 周岁儿童。

重残是指持有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颁发的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制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相关病种,以及县级及县级以上医保、卫健等相关部门等文件规定重大地方性疾病,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出具相关诊断证明 。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 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 6 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

从 2020 年 1 月起,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 1050 元/月;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 1600 元/月。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审批程序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和查验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020年黎平县民政政策宣传明白卡(城乡低保、临时救助、孤儿救助、特困救助、流浪乞讨).pdf